民航学院2019

民航学院党政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7-0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院党政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防止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党政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致使学院及师生员工利益或形象遭受损害,但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党政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学院及师生员工利益或信誉遭受损害,但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各级党政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及合同制用工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党政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在对党政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处理中,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院成立党政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指导和监督责任追究。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组织、人事、监察、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监察处,其职责为:

(一)接收各类失职渎职行为线索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二)组织调查组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四)向当事人和相关单位送达处理决定并督促执行。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或者接到失职渎职事项线索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线索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领导小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院研究,最终做出责任追究决定;领导小组按照学院做出的决定,协调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八条 党政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事项线索来源于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信访举报;发生责任安全或质量事故;发生群体性事件;被新闻媒体或网络曝光;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九条 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下列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意识形态责任制要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公开发表不和谐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信息化工具发布或转发不良政治笑话、不恰当言论,提供或转发有政治问题、社会道德问题、宗教问题的链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管辖范围内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对不良风气没有进行制止和斗争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维稳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稳定事件的;

(六)其他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条 决策工作中的下列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改变上级要求,或者擅自更改本单位集体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组织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要问题的;

(三)自行研究决定应由上级授权或批准的重要事项并组织实施,造成损失的;

(四)作风专断,不团结同志,或者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而贻误工作的;

(五)决策工作中的其他失职渎职情形。

第十一条 日常工作中的下列失职渎职行为,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较坏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时完成学院或上级部门要求的有时间节点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或被上级批评的;

(二)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实施,或上级拨付资金被收回的;

(三)不服从学院协调和安排,自作主张,私自行动,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四)对学院安排的重要工作,无故拖延、推诿,导致未按时实施或完成的;

(五)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审、项目或成果评审、党员发展、奖助学金评定、学生干部选拔等工作中,不公平、不公开,或不按制度和程序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态度恶劣,导致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正当理由或不履行请假手续,上班迟到、早退或旷工的;

(八)上班期间从事炒股、网上聊天、购物、打游戏等与工作无关行为的;

(九)违规使用公章或印章管理不善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泄露秘密的;

(十一)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二条 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下列失职渎职行为,给学院造成损失,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发生安全生产危险、火险以及其他险情的;

(二)发生食品质量以及食物中毒事件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工程项目、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四)对突发事件、各类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或者贻误时机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导致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

(六)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工程、项目无法验收交付使用的;

(七)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中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三条 财物及资产管理、使用工作中的下列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严格执行学院财务制度,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未经允许设立收费项目的;

(三)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专项费用的;

(四)对资产保管或使用不当、维护不善,造成浪费、非正常毁损或丢失的,或者被非法侵吞、被骗、被盗的;

(五)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财物及资产管理、使用中造成学院损失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四条 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纪律方面的下列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党政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 诫勉谈话;

(二) 责令改正,消除影响;

(三) 责令作出检查;

(四) 通报批评;

(五) 扣发校内绩效工资;

(六) 调整工作岗位;

(七) 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十六条 党政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发生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为人诫勉谈话、责令改正消除影响、责令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扣发校内绩效工资、调整工作岗位处理;行为人是党政干部的,可以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党政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发生失职渎职行为,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八条 党政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发生失职渎职行为,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 态度不端正,不配合组织调查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 拒不整改的;

(三)多次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九条 党政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受到追究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

第二十条 党政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受到追究处理的,其所在单位领导应当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责任的追究处理,不因工作岗位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任务时发生失职渎职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党政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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