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适用对象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全体学生。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院系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规定,以学生本学期伙食费消费情况为重要依据。贷款学生,原则上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有抽烟、酗酒嗜好及铺张浪费不良生活习惯,沉迷网络和在外租房等行为的学生暂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我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老师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各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学生代表组成成员中应包括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及健康状况、在校平均生活消费水平,并参照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在认定比例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在校学生总数的30%,其中特殊困难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
第八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可重点考虑: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孤儿应附有福利院证明及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烈士子女应附有县民政局证明或烈士证书原件。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残疾、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单亲家庭需提供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父母残疾需提供残疾证原件,父母患病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应附县民政局证明或特困证原件。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或县民政局提供的相关证明。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突遭自然灾灾害需提供乡镇政府提供的证明材料,突发疾病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需提供村、乡镇两级证明。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需提供村、乡镇两级证明。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一)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等有过度奢侈行为者;
(二)在校外租房(特殊原因除外)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三)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的手段申请认定资格者;
(四)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严重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我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文认定标准的认定基本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同时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学校要求的比例评定,确定本年级各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优先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内通过有效方式向我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不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对在校期间由于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认定工作组以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结合本细则给予认定。
第十八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认真完成诚信谈话记录,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民航学院负责解释
民航学院
二○一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