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全体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因素。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同时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八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九条 按照《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规定,以学生本学期伙食费消费情况为重要依据,同时参考其他生活消费。凡有抽烟、酗酒嗜好及铺张浪费不良生活习惯,购买使用中、高档商品、沉迷网络和在外租房等行为的学生暂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十条 我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分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各年级辅导员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领导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各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学生代表组成成员中应包括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不同专业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量化指标体系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通过民主评议,科学合理地设定各种因素权重,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和分值分析,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可重点考虑: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孤儿应附有福利院证明及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烈士子女应附有县民政局证明或烈士证书原件。
(二)父母年事已高、残疾、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父母残疾需提供残疾证原件,父母患重病(医保可报销的慢性病除外)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应附县民政局证明或特困证原件。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或县民政局提供的相关证明。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在评选当年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突遭自然灾害需提供乡镇政府提供的证明材料,突发疾病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六)全国已基本脱贫,确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需提供村、乡(镇)、县(区)三级证明。
第十四条 认定困难等级依据:
特别困难学生。学生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完全无能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
比较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基本无能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
一般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能力培养、素质提升方面所需适当费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一)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等有过度奢侈行为者;
(二)在校外租房(特殊原因除外)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三)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的手段申请认定资格者;
(四) 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严重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我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文认定标准的认定基本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同时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学校要求的比例评定,确定本年级各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评选过程中要体现人文关怀,采用科学合理、更加人性化的方式,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学院可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九条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优先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二十条 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全面调查后予以确认或更正。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内张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质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填写《郑州航院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统计表》,学生本人登录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在线系统提交困难认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及健康状况、在校平均生活消费水平,并参照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在认定比例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5%-30%,其中特别困难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不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在校期间由于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认定工作组以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结合本细则给予认定。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认真完成诚信谈话记录,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民航学院负责解释。
民航学院
2022年9月2日
附件1:
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院: 专业: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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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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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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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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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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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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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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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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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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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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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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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 □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是 □否;孤儿:□是 □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 □否; 烈士子女:□是 □否;残疾学生:□是 □否;残疾人子女:□是 □否。 其他: 。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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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监护人承诺 |
承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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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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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4、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附于本表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