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之《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我院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院学字〔2008〕14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及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
第六条 学生处全面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工作。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大学生守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勤奋、刻苦,积极向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年级、专业、班级排名任选其一)均位于前25%;
(2)评选学年内无校、院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记录;
(3)评选学年内德育成绩为A等;
(4)评选学年内课外体育锻炼成绩达10分标准;体育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
(5)大学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考试不及格情况(公共选修课、实践课程除外),符合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
(6)在满足上述四项条件的基础上,按综合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中排序,评定结果根据当年指标情况在各专业进行分配。
注:(1)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与成绩比例如下:大学期间学业成绩(加权平均分)占80%,评选学年内德育成绩占20%,即综合成绩=大学期间学业成绩(加权平均分)×80%+德育成绩×20%;
(2)说明:公共选修课、实践课程、重修课程成绩不计算在内。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身心健康,并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7.必须为本学年在册困难生或家庭遭遇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8.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本学年课外体育锻炼成绩达标;
9.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活动,勇于承担责任,有吃苦耐劳、认真负责的精神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10.有下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3)生活不俭朴,迷恋上网,平时有抽烟、酗酒及挥霍浪费现象者;
(4)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外租房住宿或从事其他活动者;
(5)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受到学校、院(系部)通报批评者。
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一学年内有上述情况发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将被追回。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我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年级学生人数及相应比例,核算出应评定学生名额并下达给各年级。
第十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以及家庭经济情况等相关材料,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无异议的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汇总表》并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生处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对各院上报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公示结果,研究确定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最终学生名单,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在得到省教育厅批复后,通知银行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奖励证书,并将相应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我院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政策宣传落实到位,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确实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学年总结鉴定等方面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 我院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获奖者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民航学院负责解释。
民航学院
2022年9月17日